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849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1〕851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12-13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厅航运局,宝汉公司,厅质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目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2011]25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为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实施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
《行政强制法》是继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的行政法典,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步骤,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和实施,将对监督和促进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交通运输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着重要的法定管理职责,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执法任务。《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实施《行政强制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强制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自学、讲座、研讨,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强制法》精神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突出重点和内容,深入学习和能掌握《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和规定,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查阅学习记录、组织考核考试等方式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强制法》学习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行政强制法》培训计划,明确责任,分层级、按类别组织好专题培训工作。省厅拟于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去办三期培训班,组织对厅机关、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同志、部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培训工作,在2012年12月1日前通过培训、研讨、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力争全面培训一次,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点组织开展好对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也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和年审,组织好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考试工作,将《行政强制法》作为培训和考试的一项重点内容,培训和考试不及格的不能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和教育纳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在各类行业和地方媒体上开辟《行政强制法》学习宣传专栏,充分利用高速公路路口、桥梁、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向交通运输系统从业人员、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大力宣传《行政强制法》。
二、依法做好《行政强制法》的清理工作
(一)对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正或者废止。省厅将按照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抓紧对现行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厅颁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本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对于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实行程序不一致的规定,要及时的修改或者废止。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于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凡发现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设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部或者行政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一律要予纠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强制权后,原行政机构不得再实施,杜绝出现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1号令)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于没有依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三)对行政强制程序的清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关于一般程序和具体程序的各项规定,对本地、本单位、本系统现行的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摸底和清理,及时调整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时限,提高执法效率。凡是现行执法程序规范中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确保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性规定落到实处。
三、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只有在制止严重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夸大等紧急情况下,本着证据确凿,依法充分的原则,方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两名以上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各项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重大复杂案件,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要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法制作和送达行政强制执法文书,执法文书要求填写规范,并加盖符合执法主体资格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章,及时送达当事人。决不允许未开具和送达执法文书就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暂扣车船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和监督。要妥善保管暂扣车船,制定专人负责对暂扣车船的登记、保管和案卷的整理,避免车船的人为损坏,减轻自然损耗。严禁使用被扣车船,对已经接受处理的车船应立即放行。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被扣车船损坏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重视和做好对暂扣车船的后续处理工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赔(补)偿的,应当及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或赔(补)偿程序进行处理。对无法查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以公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接受处理,又不依法起诉的,执行机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处理的,执行机构应当自行终止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将暂扣车船返还当事人。
四、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相关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制度。部将根据行政强制程序的清理情况,了解掌握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的现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和具体程序,并制定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和制作标准。各地、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的行政强制行为规范,针对具体执法环节,细化对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常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标准、操作规程和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二是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监督制度。要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工作,部将于2012年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强制专题检查活动。省厅将结合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2号令),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研究制定对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的具体考核评议标准和方式,组织开展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部、厅专题检查活动前开展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的自查活动。要建立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的落实,凡发生重大责任的错案要进行通报,依法追究错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执法人员个人要追究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要畅通对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复议渠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积极受理,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是要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要定期组织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就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强制的具体规定继续实施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于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水平
《行政强制法》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水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交通运输法制政府部门建设、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要以贯彻《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增进依法行政的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牢固树立“交通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交通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交通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交通行政管理要提供优质服务”的观念,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好交通运输事务,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现代交通运输市场体系。要大力加强交通运输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从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完善保障入手,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保证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组织得力人员,抓紧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各项工作。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相关职责。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以及本地区、本系统的贯彻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文字材料,于2012年11月前报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张宁珂 联系电话:88869027)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